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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之隔声设计

第四章 隔声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隔声设计适用于可将噪声控制在局部空间范围内的场合。

  对声源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罩的结构形式;对接收者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间(室)的结构形式;对噪声传播途径进行的隔声设计,可采用隔声墙与隔声屏障(或利用路堑、土堤、房屋建筑等)的结构形式。必要时也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结构形式)。

  第4.1.2条 对于车间内独立的强噪声源,应按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采用相应形式的隔声罩,如固定密封型隔声罩、活动密封型隔声罩,以及局部开敞式隔声罩等。

  隔声罩降噪量的设计,可按表4.1.1规定的范围选取。

  隔声罩的降噪量 表4.1.1

  

  第4.1.3条 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又允许操作管理人员不经常停留在设备附近时,隔声设计应采取控制、监督、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隔声间(室)的设计降噪量,可在20~50dB的范围内选取。

  第4.1.4条 对于工人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车间,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车间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

  隔声屏障的设计降噪量,可在10~20dB范围内选择;对高频声源,隔声屏的设计降噪量可选取较高值。

  第4.1.5条 在可能条件下,车间的隔声处理也可在竖向上划分不同强度的噪声区域。对于带有较强振动的强噪声源,宜设置地面层上开有生产工艺孔洞的地下室。

  第4.1.6条 对于组合隔声构件,墙、楼板、门窗等的隔声量设计,宜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第4.1.7条 进行隔声设计,必须注意孔洞与缝隙的漏声。对于构件的拼装节点、电缆孔、管道的通过部位以及一切施工上容易忽略的隐蔽声通道,应作密封或消声处理,并给出施工说明和详细大样图。

第二节 隔声设计程序和方法

  第4.2.1条 隔声设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 由声源特性和受声点的声学环境估算受声点的各倍频带声压级;

  二、 确定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

  三、 计算各倍频带的需要隔声量;

  四、 选择适当的隔声结构与构件。

  第4.2.2条 对于室内只有一个声源的情形,估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应首先查找、估算或测量声源125~4000Hz六个倍频带的功率级,然后根据声源特性和声学环境,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Lp——受声点各倍频带声压级(dB);

  Lw——声源各倍频带功率级(dB);

  Q——声源指向性因数。当声源位于室内几何中心时,Q=1,当声源位于室内地面中心或某一墙面中心时,Q=2;当声源位于室内某一边线中点时,Q=4;当声源位于室内某一角落时,Q=8;

  r——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Rr——声学环境的房间常数(m2)。

  房间常数Rr,应按下式计算:

  

  对于多声源情况,可分别求出各声源在受声点产生的声压级,然后按声压级的合成法则计算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

  第4.2.3条 受声点125~4000Hz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应根据本规范第二章对不同地点所规定的噪声限制值,按附表2.1确定。

  第4.2.4条 各倍频带需要隔声量的计算,应按下式进行:

  R=Lp-Lpa+5

  式中 R——各倍频带的需要隔声量(dB);

  Lp——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声压级(dB);

  Lpa——受声点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dB)。

  第4.2.5条 隔声结构与隔声构件的确定,应能满足各频带需要隔声量的要求。

  第4.2.6条 隔声罩或隔声间(室)的结构设计,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各倍频带的插入损失,应满足需要隔声量的要求,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D——各倍频带的插入损失(dB);

  R0——隔声构件各频带的固有隔声量(dB);

  S——隔声构件的透声面积(m2)。

第三节 隔声结构的选择与设计

  第4.3.1条 隔声结构的设计,应首先收集隔声构件固有隔声量的实测数据。

  单层均质构件(墙与楼板)的固有隔声量,可按质量定律的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选用单层隔声构件,应防止吻合效应的影响。需要以较轻重量获得较高隔声量(如超过30dB)时,隔声结构可选用复合结构。

  第4.3.2条 双层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隔声结构的共振频率,宜设计在50Hz以下;空气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二、 吻合频率不宜出现在中频段。双层结构各层的厚度不宜相同,或采用不同刚度,或加阻尼。

  三、 双层间的连接,应避免出现声桥。双层结构的层与层之间、双层结构与基础之间,宜彼此完全脱开。

  四、 双层结构间宜填充多孔吸声材料。此时的平均隔声量可按增加5dB进行估算。

  第4.3.3条 设计与选用隔声门窗,必须防止缝隙漏声,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门扇和窗扇的隔声性能应与缝隙处理的严密性相适应。

  二、 门扇构造宜选用填充多孔材料(如矿棉、玻璃棉等)的夹层结构。多层复合结构的分层,不宜过多。门扇不宜过重,而密度宜控制在60kg/m2以内。

  三、 门缝宜采用斜企口密封;使用压紧密封条时,密封条必须柔软而富于弹性。企口道数不应超过两道,并应有压紧装置。

  四、 隔声窗的层数,可根据需要的隔声量确定。通常可选用单层或双层。需要隔声量超过25dB而又没有开启要求时,可采用双层固定密封窗,并在两层间的边框上敷设吸声材料。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隔声量超过40dB)时,可采用三层。

  五、 需要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门设计,可采用设置有两道门的声闸。声闸的内壁面,应具有较高的吸声性能。两道门宜错开布置。

  第4.3.4条 隔声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有大量自动化与各种测量仪表的中心控制室或高噪声设备试车车间的试验控制室,宜采用以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为主的高性能隔声室。必要时,墙体与屋盖可采用双层结构、门窗等隔声构件宜采用带双道隔声门的门斗与多层隔声窗。围护结构的内表面应有良好的吸声设计。

  二、 隔声室的组合隔声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三、 为高噪声车间工人设置临时休息用的活动隔声间,体积不宜超过14m3,以便必要时移动。其围护结构宜采用金属或非金属薄板的双层轻结构。通风设备可采用带简易消声器的排风扇。

  第4.3.5条 隔声罩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隔声罩宜采用带有阻尼的、厚度为0.5~2mm的钢板或铝板制作;阻尼层厚度不得小于金属板厚的1~3倍。

  二、 隔声罩内壁面与机械设备间应留有较大的空间,通常应留设备所占空间的1/3以上。各内壁面与设备的空间距离,不得小于100mm。

  三、 罩的内侧面,必须敷设吸声层,吸声材料应有较好的护面层。

  四、 罩内所有焊接缝与拼缝,应避免漏声;罩与地面的接触部分,应注意密封和固体声的隔离。

  五、 设备的控制与计量开关,宜引到罩外进行操作,并设监视设备运行的观察窗。所有的通风、排烟以及生产工艺开口,均应设有消声器,其消声量应与隔声罩的隔声量相当。

  第4.3.6条 隔声屏障的设置,应靠近声源或接收者。室内设置隔声屏时,应在接收者附近做有效的吸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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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6 22:36